類人猿人格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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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人猿人格權運動是一項旨在向人科的非人類成員(倭黑猩猩、黑猩猩、大猩猩、紅毛猩猩)提供在法律上「人」的地位,並基於此對這些動物進行合法保護的運動。[1]
支持者包括靈長類動物學家珍·古德和唐·普林斯-休斯,進化生物學家理查德·道金斯,哲學家普拉·卡瓦列里和彼得·辛格,和法律學者史蒂文·懷斯。[2]
現狀
2007年2月28日,西班牙巴利阿里群島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個承認所有類人猿擁有合法人格的立法。[3] 該立法引起了整個西班牙的反響。2008年6月25日,一個議會委員會開始催促西班牙政府保障靈長類動物有生命權和自由權,如果能過成功,那麼「將通過西班牙刑法典禁止有害的靈長類動物實驗以及馬戲團豢養、商業廣告或非法拍攝」。[4]
歐洲在動物權利立法上也已做過努力。1992年,瑞士修改了其憲法,承認動物是「生命」而不是「東西」。[5] 不過1999年瑞士憲法被重寫,這個修正案就失效了。2002年德國在憲法修正案中再次確保動物權利,成為第一個承認動物權利的歐盟國家。[5][6][7]
1999年,五大人科物種在新西蘭獲得了有力的保護,禁止其被當做研究、試驗的目標。有人認為,新西蘭的保護額度到了一種弱的法律權利。[8]
一些歐洲國家(包括奧地利、荷蘭和瑞典)完全禁止在動物實驗方面使用類人猿。[9]
2014年末,阿根廷通過了給予圈養猩猩基本人權的法律。[10]
2015年4月20日,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巴巴拉法官先生簽署針對兩隻圈養的猩猩的保護令。[11] 4月21日,刪除保護令中的「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幾字。[12][13]
支持
一些有名的支持者諸如靈長類動物學專家珍·古德,被指派為聯合國友好大使與叢林肉貿易作鬥爭,從而阻止類人猿的滅絕;理查德·道金斯,原牛津大學公眾理解科學方向的教授;彼得·辛格,普林斯頓大學哲學系教授;斯蒂芬·懷斯律師,前哈佛大學教授,非人類權利計劃的創始人兼主席,旨在努力推進美國普通法在各州的通過,從而在法律上承認類人猿人格以及其它具有有自我意識且獨立自主的非人類動物的人格;他們都主張類人猿具有人格。[2][14]
2013年12月,NhRP針對四隻黑猩猩被紐約州監禁一例提起了三次訴訟,認為他們應該被視作擁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利的法人(即不被囚禁),他們享有普通法賦予的人身保護權利,因此立即釋放並將他們送往保護區。[15] 三項人身保護令狀的請願均被否決,保留上訴的權利。NhRP目前正在呼籲三項決議的通過。[16]
珍·古德的縱向研究顯示黑猩猩的社會和家庭行為在某些方面與人類極為相似。她說這些黑猩猩也把她視作家族的一個成員。猿語言能力的實驗室研究開始揭示它們的其他人類特徵,遺傳學方面也得出類似結果,並最終三種類人猿進行了重新歸類為原始人類。
其他如貝蘭和埃文斯做的研究[17] 表明人類與非人類的靈長類動物在自制力上也有一定相似之處。他們用類似在兒童身上使用的自我分心手段來讓黑猩猩控制他們的衝動。類人猿也表現出制定計劃的能力,甚至可以「將自己投射到未來」,也就是進行心理時間之旅。故而類人猿似乎也具備自我意識,因為「自我意識實現延遲滿足(delay gratification),因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個體可以推測自己的未來」。[18]
伴隨着日趨嚴重的類人猿滅絕的風險,動物權利運動向國家施加壓力,以承認猿類有限的權利和法「人」的地位。作為回應,英國提出了一項禁止使用類人猿進行研究的條例,然而並未對其他靈長類動物做此規定。[19]
作家兼講師托馬斯·羅斯認為給予非人類同等法律權利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比如多數國家都這樣規定:「公司法人是合法的人,享有人類所有的大多數權利,如起訴權,選舉權和言論自由。」[3] 唐·普林斯-休斯整理了類人猿所滿足的人格的標準:「自我意識;對過去、未來、現在的理解;理解複雜的規則和知曉情感帶來的後果的能力;選擇規避風險的能力,情感共鳴的能力,和抽象思維能力。"[20]
格雷·弗蘭喬內不認同僅依靠動物是否長的像人類就能判斷其是否具備人格,他認為感知能力才是真正唯一能決定某個物種能否擁有基本權利的因素。因此也應該授予包括小鼠和大鼠在內的其他動物這樣的權利。[21]
解釋
而根據這些提議或者已通過的聲明,類人猿人格合法化可能會給國家或者國際的法律帶來保護和義務方面的問題,如:
- 世界人權宣言的7-29項條款
- 關於人的國籍和公民身份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和《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 兒童權利宣言第四和第五項規定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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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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