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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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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集體(法語: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又稱地方集體collectivité locale),是法國的一種受公法約束的法人,其在所在領土上行使國家下放的部分權力。

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72條規定了領土集體的性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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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科西嘉大區南科西嘉省上科西嘉省法屬圭亞那馬提尼克馬約特的大區級/省級領土集體轉變為了單一領土集體,巴黎省與巴黎市鎮於2019年1月1日合併為名為「巴黎市」(Ville de Paris)的特殊地位集體,上萊茵省下萊茵省於2021年1月1日合併為阿爾薩斯歐洲集體,故此處大區級/省級領土集體的數量不包括它們,不過它們仍然作為大區級/省級行政區存在。
  2. 此處的「省」為新喀里多尼亞的行政單位「province」而非法國通常譯作「省」的「département」。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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