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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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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由人類實踐的非物質傳統與習俗。作為一個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它們包括慶典、節日、表演、口述傳統、音樂以及手工藝製作[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由2003年起草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立[2],並於2006年生效[3]。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社區、群體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確認境內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編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作為保護的基礎[2]

2009年8月,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委聘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進行全港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以蒐集研究資料和數據,編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於2013年年中完成整項普查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諮詢委員會其後詳細審議有關研究資料,並諮詢公眾對草擬清單的意見。政府於2014年6月17日公布了香港首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涵蓋480個項目[4]。2024年12月,政府更新《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項目總數增至507項[5]

2017年8月14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公佈首份《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它為政府提供參考依據,並為那些具高度文化價值和急需保存的項目,在需採取保護措施時訂立保護緩急次序。這份名錄涵蓋了4大類別,包括「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及「傳統手工藝」,合共20個項目[6][7]。2024年12月,政府在名錄中新增4個項目,使項目總數增至24項[6][7]。在這些項目中,有12個項目已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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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準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諮詢委員會經詳細討論後,制定了五項甄選準則,用於評定項目能否列入《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6]

  • 項目已被列入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 項目體現香港的傳統文化,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技術或工藝等價值;
  • 項目具有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 項目具有鮮明的族群/地區特色,或能顯示香港一般生活文化的特色,且為其中的典型;及
  • 項目在社區有重要的影響,具有維繫社區關係的作用,為社區或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

代表作名錄項目

更多信息 名稱,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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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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