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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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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馬來語:Ketua Hakim Negara Malaysia;英語:Chief Justice of Malaysia)是馬來西亞三權分立制度下司法機構的首腦,是馬來西亞司法機構的最高位置。除此之外,他也是馬來西亞的最高終審法院—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的最高首長。其職位與馬來西亞首相平起平坐,直屬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首席大法官的前身為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直到1994年才更改現有的名稱-「聯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Federal Cou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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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與職權
馬來西亞聯邦首席大法官是聯邦法院法官的同儕之首。聯邦法院所有法官均由最高元首在首相的建議下,在諮詢了統治者會議後予以任命。除首席大法官外,首相在建議任命其餘法官前,應先諮詢首席大法官。其退休年齡為66歲,或可由最高元首再延長半年。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25條,只有最高元首才能根據由至少五名現任或前任聯邦法院法官組成的仲裁庭的建議,將他們免職。可以免職聯邦法院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的理由如下:
- 違反道德準則的任何規定;
- 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任何其他原因再無能力履行職責。
則首相或者首席大法官在諮詢首相後向最高元首陳述,最高元首隨後需委任仲裁庭,並依據仲裁庭的建議解除法官的職務。在等待仲裁庭提交報告期間,最高元首可在首相的提議下,且對於其它法官則在諮詢首席大法官後,可以將聯邦法院有關法官停職。
當首席大法官出現空缺或無法行使其職權時,其職權將由上訴法院主席、馬來亞高等法院大法官、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依次代為行使;當上述三職均無法代行職權時,由最高元首提名一名聯邦法院法官代為行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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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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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除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外,歷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主席)中有:
- 4名上訴法院主席升任[註 1]
- 8名馬來亞高等法院大法官升任[註 2]
- 1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升任[註 3]
- 3名聯邦法院法官升任[註 4]
參考文獻
注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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