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英語:High Court of Malaysia馬來語Mahkamah Tinggi Malaysia)是馬來西亞第三級別的法院,位於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之後。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21條規定應有兩個高等法院,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和地位,分別為馬來亞高等法院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1994年前為婆羅洲高等法院)。1969年之前,新加坡高等法院也是馬來西亞司法機構的一部分(見新加坡法律)。

事实速览 馬來亞高等法院, 設立 ...
事实速览 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 設立 ...

馬來亞高等法院主要註冊地設於吉隆坡,其他註冊地則設於半島各州;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的主要註冊地則設於古晉,其他註冊地設於沙巴和砂拉越各地。全馬13州共設有22個高等法院註冊地[1]。 兩個高等法院還會巡迴到其他較小城市。

兩個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聯邦法院被劃分為高等法院,推事庭和地方法院則被劃分為下級法院。高等法院既是初審法院,也是上訴法院,各由一名大法官領導。馬來亞高等法院大法官和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大法官是馬來西亞司法體系的第三和第四高職,位於聯邦首席大法官(1994年前為最高法院主席)和上訴法院主席之後[2]

Remove ads

高等法院註冊地

馬來西亞半島所有高等法院註冊地和下級法院,包括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和布城聯邦直轄區的法院,均屬於馬來亞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類似的,東馬來西亞的所有法院,包括納閩聯邦直轄區的法院,均屬於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

歷任大法官

1965年,馬來西亞首相東姑阿都拉曼馬來西亞國會通過緊急動議將新加坡州逐出馬來西亞聯邦。同年8月9日,新加坡獨立建國。然而新加坡被逐出馬來西亞聯邦後的往後四年內,新加坡高等法院仍然是馬來西亞聯邦法院結構的一部分,新加坡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決依然可在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進行上訴。直到1969年,新加坡國會頒布了《1969年最高法院司法法令》(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9)[3]來規範新加坡的司法系統。自此,新加坡高等法院不再隸屬於馬來西亞聯邦法院。1970年1月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改組為新加坡最高法院

更多信息 職位, 頭銜 ...

參考文獻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