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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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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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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英語:Disorderly Houses Act 1751;25 Geo 2 c 36)是大不列顛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就有關不道德場所英語Disorderly house的事宜訂定條文。該法令大部分條文於20世紀中葉廢除;惟第8條獲保留,直至2008年廢除。

事实速览 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 Disorderly Houses Act 1751[1], 引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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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在廢除之前,本條條文如下:

略去的字句是由《1960年投注及博彩法令》第15條及附表6第I部廢除。

本條訂立的罪行可循簡易程序公訴程序審訊。[4]

由2003年至2008年廢除,該法令不適用於《2003年發牌法令英語Licensing Act 2003》第159條所指的有關場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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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

第1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2至4條由《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英語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第93(1)條及附表18第II部廢除。

第5至7條由《1965年司法行政法令英語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65》第34(1)條及附表2廢除。

第8條由《2008年成文法(廢除)法令英語Statute Law (Repeals) Act 2008》廢除。

第9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0條由《1971年法院法令英語Courts Act 1971》第56(4)條及附表11第IV部廢除。

第11及12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3及14條由《1966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5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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