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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印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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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印刷法》[1]是將美國政府文書之印刷、出版、裝訂、和分發收歸美國政府出版局的法律。[2]該法案修訂了公共印刷法,確立政府印刷局(GPO)和聯邦託存圖書館計劃各於分發政府資訊方面所為何事,並委由受GPO監督的公共文檔主管領導該計劃。[3]
理查森事件與禁制政府作品版權
《印刷法》第52條規定迄今有效。公共印刷商可銷售「以雕板或金屬沉積板複印之任何政府出版品」,帶有但書:「任何以雕板或金屬沉積板複印之此類政府出版品副本連同其他政府出版品均不受版權保護。」[2]
這項禁令很可能因「理查森事件」而起。事件涉及時任印刷出版聯合委員會主席的眾議員詹姆斯·丹尼爾·理查森(1843-1914 年)。[4]
在印刷法案審議期間,聯合印刷委員會正準備出版《總統致詞與文件合集》。
聯合委員會上交眾議院的《印刷法案》中,第53條(後為1895年法律的第52條)規定公共印刷商可銷售複印用印板。此一條款顯由詹姆斯·理查森先生提出,意在便於自印總統致詞。第53條在眾議院遭受抨擊,理由是個人可能藉由印板複製政府文書而主張版權。隨即有提議在第53條中另加但書:「任何以雕板或金屬沉積板複印之此類政府出版品副本均不受版權保護。」反對者心有不足但接納進一步建議,在但書中再加「連同其他政府出版品」等字句。該但書入法後原樣通過。
或許反對派已預見後來之事並試圖先發制人:在理查森先生輯錄幾卷總統致辭並獲國會授權政府印刷局印製發行後,其中若干卷印出歸屬理查森先生之版權聲明。
當受國會質疑時,理查森眾議員辯稱版權主張非針對政府,唯針對第三人,且僅限於其編務所出之原創內容。其他國會議員強調他無權對編務所出主張版權,因其由國會授權之印刷品所製。隨後,參議院印刷出版委員會審查此事並強調第52條之但書已排除理查森先生之版權主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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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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