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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公平薪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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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公平薪酬法案是一個修正1938年公平勞動標準法的美國勞動法案,其目的是廢除薪酬方面的性別歧視(參見性別薪酬差距)。作為「新邊疆」項目(New Frontier Program )的一部分,1963年6月10日約翰·肯尼迪總統簽署了該法案。[1]美國國會藉助這個法案的通過宣布性別歧視:[2]
該法案規定:
“ | 任何在本條[美國法典第29條第206條]的規定下擁有雇員的雇主,不論以何種方式僱傭雇員,在雇員工作環境相似、要求的技能、努力和道德責任感相同的條件下完成相同的工作量時,不得以性別不同為由支付不同的薪酬,除非薪酬由下列制度衡量:(1)年資制度;(2)考績制度;(3)以生產質量或數量衡量薪酬的制度;(4)基於性別以外的原因存在薪酬差別的制度[……] | ” |
——《1963年公平薪酬法案》(節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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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42年,來自紐約州水牛城的共和黨議員威妮弗雷德 C. 斯坦利提出了美國眾議院第5056號決議案:禁止基於性別的工資歧視,但這在當時並沒有獲得通過[3]。這個話題此後一度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4],直到1963年6月10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公平薪酬法案以修正公平勞動標準法[5]和「禁止雇主基於性別的工資歧視」。
國會將一個清晰簡潔的政策聲明列入了該法案,並簡要地指出了該法案計劃補救的問題。該聲明中對於實施該法案的指導政策體現了國會想要塑造一個補救基於性別的工資歧視問題的總體框架,這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國會鑑於「女性工作者較為低微的談判地位」通過了該法案,以補救體現了「男性基於其社會地位較女性而言擁有更高的工資這一過時觀念」的社會結構。[6] 該法案保護了男性、女性、特別是那些不被在公平勞動標準法保護的專業行政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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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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