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1967年警察法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1967年警察法令》(英語:Police Act 1967)是馬來西亞國會於1967年制定的國會法令。該法令規劃和管理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包括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後備隊和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學員團)[1]的組織架構、控制、警員招聘方式、資金來源等。此外,該法令也規範了警隊的權力、職責和紀律。
《1967年警察法令》於1967年首次頒布(1967年第41號法令),並在1988年進行修訂(1988年第344號法令)。迄今為止,該法令已被馬來西亞國會進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國際公認的人權實踐。
Remove ads
法令內容
現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馬來西亞國會於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該法令由14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100個條文、3個附表和9個修正案。
Remove ads
警察職責
《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條文第3款闡明馬來西亞皇家警察的職責範圍,即:
警務人員就任宣誓
《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條規定所有警務人員、志願警員和輔警必須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進行就任宣誓。
|
|
中文翻譯:我,(姓名),鄭重、誠懇和真誠地宣誓,我將忠實地擔任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職位) ,遵守、秉承和維護馬來西亞的法律,以及誠實和勤勉地執行我的職責和權力。
刪除第27、27A、27B和27C條
2012年1月,馬來西亞國會通過《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將《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條文,有關賦予警方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之權力的法律條款刪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刪除的條款如下:
- 第27條: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的權力
- 第27A條:禁止在公共場所以外發生的某些活動的權力
- 第27B條:根據第27或27A條使用武力進行驅散或逮捕
- 第27C條:根據第27或27A條檢控犯罪者
參見
參考資料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