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1967年警察法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67年警察法令
Remove ads

1967年警察法令》(英語:Police Act 1967)是馬來西亞國會於1967年制定的國會法令。該法令規劃和管理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包括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後備隊和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學員團)[1]的組織架構、控制、警員招聘方式、資金來源等。此外,該法令也規範了警隊的權力、職責和紀律。

事实速览 《1967年警察法令》 Police Act 1967, 引稱 ...

《1967年警察法令》於1967年首次頒布(1967年第41號法令),並在1988年進行修訂(1988年第344號法令)。迄今為止,該法令已被馬來西亞國會進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國際公認的人權實踐。

Remove ads

法令內容

現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馬來西亞國會於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該法令由14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100個條文、3個附表和9個修正案。

更多信息 部分, 標題 ...
Remove ads

警察職責

《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條文第3款闡明馬來西亞皇家警察的職責範圍,即:

  1. 依法逮捕警方有權逮捕的犯罪嫌疑犯;
  2. 處理安全情報;
  3. 進行檢控;
  4. 協助執行與稅收、消費稅、衛生、檢疫、移民和登記有關的任何法律;
  5. 協助維護馬來西亞境內港口機場的秩序,以及執行海事和港口相關法規;
  6. 執行任何上級主管單位依據法律合法發出的罰款、傳票、逮捕令等其他合法程序;
  7. 參展信息;
  8. 保護無人認領和丟失的財產並找到其所有者;
  9. 抓住流浪動物並將它們放入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
  10. 協助保護生命和財產;
  11. 保護公共財產免受損失或傷害;
  12. 出庭刑事法庭,如果有特別命令,也可以出庭民事法庭,並維持法庭秩序;以及
  13. 護送和看守囚犯和其他被警察拘留的人士。

警務人員就任宣誓

《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條規定所有警務人員、志願警員和輔警必須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進行就任宣誓。

中文翻譯:我,(姓名),鄭重、誠懇和真誠地宣誓,我將忠實地擔任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職位) ,遵守、秉承和維護馬來西亞的法律,以及誠實和勤勉地執行我的職責和權力。

刪除第27、27A、27B和27C條

2012年1月,馬來西亞國會通過《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將《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條文,有關賦予警方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之權力的法律條款刪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刪除的條款如下:

  • 第27條: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的權力
  • 第27A條:禁止在公共場所以外發生的某些活動的權力
  • 第27B條:根據第27或27A條使用武力進行驅散或逮捕
  • 第27C條:根據第27或27A條檢控犯罪者

參見

參考資料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