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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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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英語: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c 16)是北愛爾蘭議會的一項法令,為北愛爾蘭訂定了與英格蘭及威爾斯《1968年盜竊罪法令》相似的刑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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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盜竊罪
本條訂立盜竊罪(theft)。
第8條 - 搶劫罪
本條訂立搶劫罪(robbery)。
第9條 - 入屋犯法罪
本條訂立入屋犯法罪(burglary)。
第10條 - 嚴重入屋犯法罪
本條訂立嚴重入屋犯法罪(aggravated burglary)。
第11條 - 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本條訂立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removal of articles from places open to the public)的罪行。
第13條 - 竊取電力
本條訂立竊取電力(abstracting of electricity)的罪行。
第15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5A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obtaining a money transfer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6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7條 - 偽造帳目
本條訂立偽造帳目(false accounting)的罪行。
第20條 - 勒索罪
本條訂立勒索罪(blackmail)。
第21條 - 處理贓物罪
本條訂立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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