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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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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英語: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ct 2016)是馬來西亞國會通過的國會法令。此法令加強了馬來西亞政府應對國家安全威脅的能力,當中包括了暴力與極端主義的威脅。[2][3]該法案由沙希淡卡欣於2015年12月1日提交到馬來西亞下議院進行辯論,並於2015年12月3日(下議院)[4]和2015年12月22日(上議院)獲得馬來西亞國會兩院通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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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由於時任最高元首蘇丹阿都哈林陛下沒有簽署該法案,該法案因而於2016年2月18日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66條第4A款[註 1],在沒有最高元首的簽名下自動獲得「御准」,於憲報頒布。此法案也是在馬來西亞立法史上,第一個在沒有獲得最高元首的御准下而自動生效的法案。[5][6]
該法案的立法過程極具爭議,並受到馬來西亞國內外許多人權組織的關注和反對。該法案在馬來西亞下議院通過後準備提呈至馬來西亞上議院之前,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馬來西亞國會撤回該法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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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內容
《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由7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44個條文。
- 第1部分:初步(Preliminary)
- 第2部分:國家安全理事會(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 第3部分:國家安全理事會行動長和政府機關的職責(Duties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Entities)
- 第4部分:宣布安全區的權利(Declaration of Security Area)
- 第5部分:部署安全部隊到安全區的特別權力(Special Powers of the Director of Operations and Security Forces Deployed to the Security Area)
- 第6部分:普遍性(General)
- 第7部分:保留(Savings)
爭議
- 在《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下,政府有權宣布被評估安全受威脅的地區為保安區,並頒布緊急狀態與戒嚴令。
- 在《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下,一旦某個地區被宣告為安全區,許多對警方警察權的約束將暫時失效,當局毋需申請法院命令即可執行逮捕、搜查和扣押物品。
- 紐約人權觀察表示,《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是一個鎮壓工具,應予立即廢止。同時,馬國政府應修改國內法律,將國際人權準則納入反恐怖主義措施。
-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區副主任費爾・羅柏森(Phil Robertson)表示:「鑑於馬來西亞政府近期騷擾、逮捕批評政府人士的連串紀錄,這部新法可能導致的濫權情形著實令人不寒而慄。外界極度關切該法可能為嚴重侵犯人權大開後門,政府則可宣稱其目的僅為保護公民免於恐怖主義威脅。」
- 在此前,宣告安全區的權力屬於馬來西亞統治者會議(Council of Rulers),而《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卻將宣告安全區的權利授予首相及其所任命人員組成的國安理事會。該理事會成員包括副首相、國防部長、內政部長、通訊與多媒體部長和警察總長。
- 一旦依《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宣布安全區,安全部隊有權限制遷徙自由,並得不經法庭命令,以收集違反「任何成文法令」的事證為由逕行搜索,或將「觸犯任何成文法令」的犯罪嫌疑人逕行逮捕。
- 《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授權安全部隊拒絕任何人(包括記者)進入安全區,或命令任何人離開安全區。
- 前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於2016年9月14日貼文批評納吉架空最高元首陛下宣布緊急狀態和安全區的權利,並表示:「納吉的權利與最高元首陛下的權利相比,遠遠更大,再也沒有必要尋求最高元首陛下的御准和建議了,作為國家安全理事會主席的納吉就能自行向作為首相的本人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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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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