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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

稅務機關之間的銀行數據交換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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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英語: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1],是受二十國集團 (G20)委託,於2014年7月15日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用於金融賬戶信息互換(英語: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簡稱:AEOI)的標準[2][3]。其資訊交換的法源是「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而概念是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FATCA)。若二國均已簽署共同申報準則,需主動提供二國稅務居民的帳務資料以供對方的稅務機關交換,因此可避免及打擊藉由離岸銀行帳戶跨境避稅的問題。已有百餘個國家加入CRS[4]

2017年底,OECD官方更新參與實施CRS國家的時間表。2017年交換信息的國家有49個、2018年交換的有53個、2019年交換的1個、2020年交換的2個,還有41個發展中國家還未確定第一次交換的時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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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簡介

「標準」制定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

  • 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是以互惠性模式為基礎,規範各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
  • 統一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收集

首先由一國金融機構調查識別另一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設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的個人金融涉稅信息。

接下來該國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目的是為各國及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中國大陸

2014年9月中國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實施CRS標準,此後中國在法律上相應地進行了準備,包括2015年7月通過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2015年12月簽署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2017年5月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2017年7月開始至年底,各大金融機構對新賬戶以及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也就是截至2017年6月底的、總金額超100萬美元的金融賬戶)完成調查,並將所得信息於2018年5月底前報送國家稅務局[6]

2018年9月,中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時間,同時74個國家也會將中國稅收居民在該國金融賬戶信息交與中國[7]。根據計劃個金融機構須在2018底之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調查[6]

2018年8月27日,中國正式簽署「稅收事務行政公約」,視自金融賬戶信息互換為新的全球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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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台灣財政部在2017年8月起陸續出爐了《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及正式稿以後,獲得了報章媒體的大篇幅報導。[9]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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