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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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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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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訴入境事務處》(英語: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亦被傳媒稱為「QT案」,是香港性小眾權益的一個重大案件。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同性伴侶可以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1]

事实速览 QT訴入境事務處, 法院 ...

概要

英籍女子代號QT與她的伴侶SS,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同性民事伴侶,並移居香港。QT於2014年進行司法覆核,挑戰香港入境處的決定,因相關法規指「配偶」須為異性而拒絕受養人簽證申請。2018年7月4日香港終審法院頒下裁決,QT勝訴,保障她能持受養人簽證,享香港居留和工作權。

背景

英籍女子代號QT與她的伴侶SS,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成為同性民事伴侶。

2011年9月,SS受僱於香港企業,與QT一同移居香港。SS持工作簽證,而QT則僅持有旅客簽證。

2014年1月29日,QT向入境處提交受養人簽證申請。同年6月18日,入境處拒絕QT的申請,理由為「QT與SS的同性伴侶關係,不適用於受養人簽證」。

2014年10月,QT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的決定,認為這政策是對她的性傾向的歧視,損害了她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受保障的權利。

雙方主張

QT一方

QT認為入境處的決定排除同性伴侶,是對性傾向的非法歧視,損害了她受《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第41條所保障的權利,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第1條、第14條及第22條。

《基本法》第25條 -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基本法》第39條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2]

《基本法》第41條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條 - 享受權利不分區別[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 -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 -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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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方

入境處認為這決定是在「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繼續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術的人士來港就業」及「有必要維持有效嚴謹的入境管制制度」作出平衡。入境處為了「法律明確」及「行政方便」,有權以香港有效的婚姻狀態,劃分明確界線。

各級法庭判決

高級法院原訟庭

區慶祥法官 認為入境處有權為已婚及未婚人士,在入境管制上作出差別待遇,判QT敗訴。QT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

法庭認為婚姻有「核心權利與義務」及「非核心權利與義務」,對於「核心權利」毋須提出差別待遇的理據,但是「非核心權利」則必須有理可據。法庭認為這次案件中權利並非「核心權利」,因此入境處作出差別待遇時必須有理可據。

對於拒絕同性伴侶受養人簽證的決定,法庭認為與受養人簽證的目的,即「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繼續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術的人士來港就業」沒有合理關聯,因此一致裁定QT勝訴。入境處一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

法庭認為「核心或非核心權利」會引起「何者屬於核心或非核心權利」的爭議,所以不採用上訴庭的做法,而是就每宗差別待遇案件,都需要提出理據,以「有理可據的驗證準則」進行驗證。

  1. 作出的差別待遇是要達到一個合理目的,
  2. 差別待遇跟合理目的是有關聯,
  3. 作出的差別待遇不能超出合理所需, 及
  4. 因差別待遇已得到的公共利益,與受保障的權利受損的程度,是否達到平衡。

QT一方接納入境處提出,「保持香港的吸引力,以繼續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術的人士來港就業」及「有必要維持有效嚴謹的入境管制制度」。但是法庭認為拒絕簽證的決定,跟這兩個目的無關,因為同性戀者會否選擇來港工作,他們的同性伴侶能否一同來港定居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法庭也不接納「行政方便」為拒絕的理由,因為 QT 及 SS 能提供相關的證明,就如異性伴侶提供結婚證明書一樣。

由於入境處作出的差別待遇,跟合理目的並無關聯,終審法院於2018年7月4日頒下裁決,判 QT 勝訴。

另外,終審法院也就基於差別待遇的司法覆核訂下標準,在這些案件中,政府須提出「極其重要的理由」或「特別有說服力的重要理由」,然而這個準則會隨著不同案件而有所變動。

各界反應

在上訴庭開審前,有12間金融機構入稟介入案件被拒。[4]

在2018年3月,QT 案的終審法院聆訊開始前,共有15間金融機構、16間律師行及國際特赦組織,要求介入案件。[5]終審法院認為他們的理據與 QT 一方的理據重覆,所以拒絕他們的介入申請,但是在判詞中,仍然有接納他們提出的理據。

後續影響

自2018年9月19日起,入境處就申請受養人簽證的適用資格,由異性配偶,擴展至「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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