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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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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

寫法

規範字簡化字):(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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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音


釋義

  1. 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中華民國政府公務人員之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官等之晉升應經訓練或考試及格。[1]

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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