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72年国际条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英語: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的國際條約,該條約建立了旨在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名錄,並設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執行公約內容。該公約於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Quick Facts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公約的英文版條文 | |
簽署日 | 1972年11月16日–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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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
生效日 | 1975年12月17日 |
生效條件 | 20國批准 |
批准者 | 195個(191個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庫克群島、聖座(梵蒂岡)、紐埃和巴勒斯坦國) |
保存處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秘書處 |
語言 | 阿拉伯語、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註 1]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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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定義了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明確了各國政府識別潛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加以保護、保存的職責。簽署國承諾保護其領土內的世界遺產,並定期報告其保護狀況。公約還規定了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該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英語: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過,並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主席荻原徹和總幹事勒內·馬厄(英語:René Maheu)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該公約保存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檔案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