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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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是以賽亞·伯林在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學進行的就職講演。該文隨後被作為57頁的單行本發表,也被收入伯林的《四論自由》(Four Essays on Liberty)一書。在該文中,伯林區分了兩種自由的概念,即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他認為「消極自由」是「免於……」的自由,而「積極自由」是「去做……」的自由。「積極自由」在政治上是危險的,因為它誘使統治者「為了自身利益」而削弱人們的消極自由。
積極自由......是一個合理的普遍目標。我從未懷疑這一論斷,也未懷疑它所衍生出的,關於民主自治是人類的基礎需求,它有其內在價值的敘述,即使它們可能與消極自由或是其它目標相衝突......但是,無論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有多少共同的土壤,也無論這兩個概念如何時常的被扭曲,我想要明確的是,它們並不是同一種事物。
以賽亞·伯林 《自由論》[1]這篇文章因為其對政治哲學採用的分析態度而為當代政治哲學重新引入了分析的方法,它也是伯林對自己持有的倫理價值多元論(英語:Value pluralism)的首次表述。伯林將「消極自由」(也即托馬斯·霍布斯筆下的自由概念)描述為免於外部社會的強迫或干涉,從而執行私人事務的自由。但同時,伯林也將這個概念引向一個相對更新的政治觀點,這個觀點源於古希臘諸學派,從17世紀晚期開始重新受到人們的關注,伯林在一篇引文中寫道:
對歐塔尼斯而言,他既不希望統治他人,也不希望被他人統治——這與亞里士多德推崇的公民自由正好相反......(這個觀點)一直被人忽略,直到伊壁鳩魯將它整理,但仍未得到發展......應該說這個觀點還未明確的孕育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