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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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邊界條約》。
兩國「一致認為,兩國間久懸未決的邊界問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兩國政府「根據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克服了種種困難,終於順利地全面地解決了兩國邊界問題」。「雙方決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奈溫總理簽訂的《關於兩國邊界問題協定》的基礎上,締結本條約。」條約共12條,主要內容:
- 雙方同意從尖高山(瑞典語:Hsaochaw Bum)(景頗語:Mu Lang Pum, Manang pum)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一段未定邊界,除片馬、古浪和崗房地區外,按傳統習慣性定界,並且確認從尖高山到中緬邊界東南端終點的劃界原則;
- 緬甸同意把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
- 雙方決定廢除緬甸對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永租」關係,中國方面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緬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兩國的滇緬南段界務換文規定屬於緬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轄區劃歸中國;(條約簽訂後,緬甸多獲得了一千多平方公里領土)
- 為了便於雙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顧當地居民的部落關係和生產、生活上的需要,雙方對1941年換文劃定的界線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調整;
- 中國放棄1941年換文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
該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於1960年12月20日批准,緬甸聯邦總統溫貌(英語:Win Maung)於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隨着該條約的簽訂,兩國全部邊界正式劃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