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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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總體規劃曾是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的發展程度制定城市未來的發展規劃,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共有108個,其中包含直轄市、各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這些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報至國務院後,要經國務院多個部門提出意見後方能得到審批。
Quick Fact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城市總體規劃, 分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城市總體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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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總體規劃 | |
分類 | 城鄉規劃審批等級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創建時間 | 1996年 |
廢除時間 | 2019年 |
數量 | 104個(2017年)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本級政府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
下級 | 縣級行政區或鄉級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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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佈《自然資源部關於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通知稱停止新編和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已批准的規劃期至2020年後的城市總體規劃,要按照新的規劃編制要求,將既有規劃成果融入新編制的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中,至此城市總體規劃被國土空間規劃取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