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英語: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下的「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機構。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總理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主要領導
總理周恩來
副總理(5)董必武 陳雲 郭沫若 黃炎培 鄧小平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機構類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機構
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
組織法規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聯絡方式
周恩來總理官邸
 實際地址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廳
1949.10.1
-1954.9.15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4.9.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對應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判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 檢察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軍事機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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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和權限

政務院的規模要遠遠小於1954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其職權也遠遠小於國務院。政務院並非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而是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與政務院並設的還有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

組成人員

政務院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和秘書長(1949年至1954年)

總理

  • 周恩來(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

副總理

  • 初任命副總理: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
  • 後任命副總理:鄧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任命)。

政務委員

秘書長

  1. 李維漢(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任命);
  2. 習仲勛(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任命,同時免去李維漢秘書長職務)。

副秘書長

機構設置

組成部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政務院機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條及其他文件規定)

政務院其他機構

  • 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
  • 全國編制委員會(1950年3月成立)
  • 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1952年3月14日成立)
  • 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1953年1月9日成立)
  • 中央復員委員會(政務院與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1950年7月4日部門設立,1951年12月7日改為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
  • 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1951年12月7日設立)
  • 政務院勞動就業委員會(1952年7月25日設立,1954年9月27日撤銷)
  • 中央人民政府機關生產處理委員會(1952年2月29日設立,1954年9月27日撤銷)

政務會議

政令

  • 1951年5月,政務院頒佈《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
  • 1951年12月,政務院頒佈《關於更改地名的指示》。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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