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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華民國和美國的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稱之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佈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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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取得大陸政權後,自1950年10月15日後入朝投入韓戰,並以軍事及政經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國無法獨力遏止國際共產主義勢力蔓延亞洲,東南亞各國驚恐會發生像美國總統艾森豪所提出的「骨牌效應」,一個個赤化為共產國家。於是,美國出面說服英國和法國,號召與東南亞具有利害關係的「自由世界國家」,共同研議組織一個類似歐洲「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集體安全保障機構。
不過,就在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倡議階段,中華民國政府在積極爭取加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各種方式企圖阻撓。先是從1954年5月到8月間,解放軍和中華民國國軍在浙江沿海頻頻發生軍事衝突;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發言要「解放台灣」;8月2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各黨、各人民團體也發表《解放台灣共同宣言》;9月3日,解放軍對金門、馬祖進行大規模砲擊。到了9月6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會議在馬尼拉正式召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種「文攻武嚇」策略已產生一定效果。
在東南亞公約組織會議上,英國、法國、菲律賓和巴基斯坦等國都發言表示反對中華民國加入公約組織,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只能放棄將中華民國編入條約適用範圍。9月8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條約》簽訂,美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只能選擇締結軍事同盟條約。
1954年10月12日,美國東亞助理國務卿羅伯遜飛抵台灣,開始與中華民國政府交涉條約簽訂問題,但因中華民國政府主張條約範圍應包括全中國大陸在內,美國政府的認知卻只有台灣島及澎湖,雙方各執己見,最後羅伯遜同意,條約也適用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才化解爭執[3]:338。11月,中美商談共同防禦條約[4]:79。12月1日達成協議共識,並先發表如下共同聲明:
一、美國與國府完成了為締結共同安全保障條約的交涉。該條約將與美國在太平洋地區所締結的其他安全保障條約同樣形式。該條約將承認條約國雙方對於台灣、澎湖島及美國管理下的西太平洋諸島安全保障是利害一致的。並且,關於在條約國雙方管理下的土地、協訂在這條約中,將留下把其包括在內的餘地。同時,該條約是準備對付所包含地區的安全保障受到武力攻擊的威脅。若發生這種攻擊或威脅之際,決定對此將隨時商討。
二、該條約必與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其他諸國業已締結的種種集團防衛條約所形成的集團安全保障機構結合,並給予強化的作用。同時,這些協定將形成把西太平洋地區對共產主義侵略防衛所不可欠缺的堡壘。華府與台北之間的這條約,與其他條約同樣,本質上是在防衛。並且,雙方再確認由此條約將為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及其原則有所貢獻。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共產勢力,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國家締結多邊或雙邊聯防協定;待韓戰一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1954年至19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中華民國與美國雙方簽訂防禦條約。
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國務卿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該條約的意義如下:
- 向各國宣示:明白表示中華民國在國際外交的地位,並明白表示台澎絕沒有置於任何國際解決討價還價的櫃枱上。因為沒有條約根據,已使當時若干人士誤認為美國可能會以台澎交換中共的讓步,此項條約顯示美國將不在任何國際密議中用台灣作買賣。
- 向中共政府宣示:驅散中共對美國協防臺灣的認真保證所存的可能懷疑,除中共亦有許國際人士心存懷疑,如此宣示將明確消弭之。
- 向中華民國政府宣示:調整中美兩政府間的軍事安排。原本第七艦隊的安排是根據與韓戰有關的總統命令。這項命令日後可能隨時撤消,但中美防禦條約可使共同軍事安排安置於長期正式的條約基礎上。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呼籲參議院院會批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將「台灣的法律地位」之文件列入提案理由:「就這個問題與杜勒斯國務卿徹底檢討的結果,委員會斷定該條約不是個足以解決台灣主權不明確性的文件。委員會同意附加如下之聲明於院會的報告中:『就參議院所理解的,該條約不應該解釋為,使第六條所言及之領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給予修正。』換言之,就美國而言,我們所理解的,無論第六條所言及的領域,也就是台灣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是如何,都不因該條約的締結,而成為某種形式的解決。」[5][6]
此段落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16年2月) |
本條約維持24年,是德懷特·艾森豪威爾政府在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係中最大遺產,影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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