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條約
1890年大清国和大英国签订的一个条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英藏印條約》(英語: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lating to Sikkim and Tibet),又稱《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是清朝承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劃定哲孟雄與西藏的邊界。[1]《中英藏印條約》於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3月17日在英屬印度的加爾各答,由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8月27日在倫敦交換批准。[2]:17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在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簽訂《中英藏印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