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1][2][3][4],法理上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6]。
Quick Facts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簡稱 | 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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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施行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3月1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憲法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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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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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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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概況, 司法轄區 ...
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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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轄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批准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生效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政體 | 單一制、共和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6個(立法、行政、軍事、監察、審判、檢察) |
國家元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立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一院制) |
行政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 |
選舉人團 | 是 (全國人大選出國家主席與軍事、監察、審判、檢察機關領導人,任命國務院總理; 全國人大本身則為間接選舉,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9年9月21日(全國政協代行全國人大職責) 1954年9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8日(國務院)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修憲次數 | 8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18年3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北京 |
初審機關 |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已取代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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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1954年9月20日,首部憲法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此後憲法又經歷了兩次重要修改。現行的八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當日公佈施行。八二憲法其後又經過了多次修正,形成了憲法現行文本[7]。
現行憲法全文共4章、143條,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彰顯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明示了中國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國策[7],並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重新寫入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