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院制度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並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並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