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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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拉丁語:Christus Dominus)法令為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發佈的文獻之一,其正式名稱依照聖座文件的命名慣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個單詞來為該文件命名為「Christus Dominus」,[1]中文直譯為主基督。該文件說明了在天主教內主教為宗徒團的繼承者,在職責上必須和教宗以及其他主教們一起合作,照顧信徒以及建設教會。並從主教對整體教會之義務、主教對所轄教區之責任,以及多個教區間主教的合作關係等角度說明主教這個腳色的性質,以及與之延伸的教會體制。[2]
文件的前身是教區行政草案,於第二次會期中的1963年11月5日被提出供大會逐章審查。由於在第二與第三會期間依與會主教們的意見進行大幅更改,最後在第三會期1964年9月18日以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草案的名稱再度提出討論。由於第三會期時間不足延滯到第四會期1965年10月6日完成最後表決,並在10月28日由教宗保祿六世公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