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 (人權)
人民自决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自決(英語:Self-determination),意指由個體自身做抉擇來決定自己行動的方向,不受外部壓迫[1][2]。允許人民自決,稱人民自決,是現代國際社會認定的基本人權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3][4][5]。自決的基本原則為提供人民法律平等與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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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國際上,自決通常針對於殖民地、非自治領土等非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或地區,如《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6]、《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7]。允許各民族實施自決的權利,稱為民族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