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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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英語:Hate crime)或偏見動機型犯罪(英語:bias-motivated crime),指的是由針對某一特定社會群體的歧視性或偏見性犯罪行為。該罪行的提出是一種基於保護特定少數群體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理念,由於現實中多數人群或者聲稱代表多數群體的組織或個人可能會針對與其不同種族、民族、國籍、戶籍、語言、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障礙、年齡、性別特質、政治立場、資產狀況、學歷等等因素,而觸發羞辱、攻擊、霸凌甚至是謀殺等罪行的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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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類型的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適用性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否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定向攻擊,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將仇恨言論也定義為犯罪。因此引發了對言論自由和仇恨言論關係的爭議。這樣的爭議從討論到具體法律法規的誕生和實施過程中都一直存在。在德國,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皆屬刑法所禁止對象,無論是「偏見動機」的「言論」或「行為」皆受到極大限制;而美國法對於「偏見動機」原則上則僅處罰其所生「行為」,而不處罰「言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