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刑事法學伊斯蘭教法刑法法學。嚴格來說,伊斯蘭教法並沒有一門獨立的刑法,它根據犯罪的性質把罪行分為三個部分:侯杜德(反真主的罪行,古蘭經聖訓對這類罪行有固定的刑罰)、基沙斯(針對個人或家庭的犯罪,根據古蘭經及聖訓,刑罰是同態復仇)及塔濟爾(古蘭經及聖訓沒有指定刑罰的罪行,刑罰由統治者或卡迪決定)[1]。有人會區分出第四個分類錫亞沙赫(針對政府的罪行)[2],但其他人會把它視為屬於侯杜德或塔濟爾[3]

伊斯蘭法庭不採用對抗制,對抗制是指由兩位律師(檢察官及辯護律師)代表控辯雙方,由不偏不倚的陪審團或法官審理。所有的訴訟在原則上都是自行處理,由伊斯蘭法官作出判決,特別是刑事案件[4]

侯杜德

侯杜德在字面上解作「限制」,是最嚴重的一類罪行[5],包括了在古蘭經內指明的罪行,分別有喝酒偷竊攔路搶劫非法性行為、誣告他人非法性行為及叛教[6]

刑罰

喝酒的刑罰並沒有在古蘭經及聖訓裏訂明,而是通過先知同伴的推論而得出。另外,雖然古蘭經沒有指明叛教的刑罰是死刑,但大部分的學者都認為先知有指明刑罰是死刑。其他侯杜德罪行的刑罰都在古蘭經或聖訓裏註明[7]

對於偷竊的固定刑罰是截去手部,而對於非法性行為則處以石刑或笞刑,誣告他人非法性行為及攔路搶劫處以笞刑。法官的角色是執行這些固定的刑罰,不得減輕或加重刑罰。法官及受害者不得撤回對這類案件的起訴[8]

基沙斯

基沙斯是伊斯蘭教版的「以眼還眼」,謀殺毆擊等罪行屬於此類[9]

對此類罪行的刑罰是同等的報復賠償(迪葉)[9]。基沙斯的刑罰並非基於社會對付犯罪者而作出,而是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屬懲處犯罪者,所以即使是謀殺,受害者的家屬也可以原諒罪犯,撤銷對罪犯的刑罰[10]

迪葉

迪葉是指向受害者親屬作出的賠償,在阿拉伯語裏有血金贖金兩個意思[11]

雖然古蘭經定下了復仇機制,但它同時指出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應該尋求賠償,而不是報復:

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一切創傷,都要抵償。自願不究的人,得以抵償權自贖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的人,都是不義的。
— 《古蘭經》 5:45[12]

塔濟爾

塔濟爾是指在古蘭經裏沒有指定刑罰、不屬於侯杜德及基沙斯的任何罪行。根據伊斯蘭刑事法學裏的塔濟爾,對於被認為破壞公眾秩序及有罪的行為,而無法根據伊斯蘭教法裏的侯杜德及基沙斯給予刑罰,由國家、統治者或法官來量刑[13]

註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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