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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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或身體處分,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來進行處罰的行為,不論時間長短,例如罰站、雙腳並攏站立、打屁股、打手心、打手背、抽小腿、青蛙跳、懲罰式仰臥起坐、蹲着、半蹲等,甚至也有增加受罰者的羞辱,脫掉褲子打屁股、在升旗時在司令台旁半蹲等、鞭打腳底、只穿內褲/全裸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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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各國的執行形式也不一致,有些國家更已立法禁止,有些國家仍然常用。另外雖然研究認為實行體罰會導致更多行為問題,中華民國也曾有議員指出,在禁止校園體罰後青少年犯罪率下降;然而至少在中華民國,在校園零體罰實行後,幾乎所有的教師認為禁止體罰導致學生出現更多行為問題;此外,一份調查指出,在中華民國,雖然超過七成的人曾因體罰而有不愉快的回憶,但同時也有超過一半的人認為不該完全禁絕體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