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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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英語:Trust)是一項三方委託(英語:Fiduciary)的關係。第一方為委託人(英語:trustor,或英語:settlor),轉移財產(一般為金錢,但不必須是金錢)至第二方(受託人(英語:Trustee)),使得第三方(受益人)獲得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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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言信託(英語:Testamentary trust)是透過遺囑建立的,而在委託人去世後生效。而生前信託(英語:inter vivos trust)則是透過委託人生前的信託指示(英語:Trust instrument)建立的。信託可以是可撤銷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銷的。在美國大部分州,信託被自然假定為不可撤銷的,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中明確陳述其為可撤銷的;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奧克拉荷馬、德克薩斯三州,信託則默認為可撤銷,除非建立信託的信託指示或遺囑特別說明其為不可撤銷。一項不可撤銷的信託只可能由司法裁決而被「打破」(撤銷)。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在法律意義下的所有權人,同時,受益人是信託財產在衡平意義下的所有權人。受託人因此承擔信義義務(英語:Fiduciary duty),為實現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資產。受託人必須常規地報告信託在運作中產生的收入和成本。受託人自身的開支有時的可以得到報銷或是補償。法院在其轄區能夠取消違背信義義務的受託人身分。一些違背信義義務的行為可能受到刑事起訴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