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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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郡(英語:County of London)是一個存在於1889年至1965年間的英格蘭的郡,相當於今天的內倫敦。本身是根據《1888年當地政府法令》選出郡政府的一個郡[1],由倫敦郡議會管理,最初郡議會只有很少的一部份職能,後來才慢慢壯大起來。郡議會很少參與管理倫敦市的事務,而是交由之前就存在的倫敦市法團。[1]1900年其下的行政單位按照《1855年都會管理法令》劃分為28個自治市。1961年時倫敦郡的面積約有74,903英畝(303.12平方公里)。在其存在期間,人口持續下降,大多數居民都搬到了其他地區居住。當地政府則一直試圖擴大倫敦郡的管轄範圍,但多次以失敗告終。1965年倫敦郡依照《1963年倫敦政府法令》被範圍更大的大倫敦取代。
Quick Facts 倫敦 倫敦郡, 面積 ...
倫敦 倫敦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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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郡在英格蘭的位置 | |
坐標:51°30′58″N 0°05′31″W | |
面積 | |
• 1911 | 74,816英畝(302.77平方公里) |
• 1961 | 74,903英畝(303.12平方公里) |
人口 | |
• 1911 | 4,521,685 |
• 1961 | 3,200,484 |
密度 | |
• 1911 | 60/英畝 |
• 1961 | 42/英畝 |
歷史 | |
• 起源 | 都市工作委員會轄區 |
• 創立 | 1889 |
• 廢除 | 1965 |
• 繼任 | 大倫敦 |
地位 | 行政和名譽郡 |
政府 | 倫敦郡議會 |
• 行政中心 | 倫敦郡政廳 |
倫敦郡政廳徽章 | |
分區 | |
• 類型 | 民政教區和都會區(1889–1900) 都會自治市(1900–1965) |
自治市為2-29(1為倫敦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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