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4][5](英語: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ICCPR;法語: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6],又稱聯合國兩公約或「B公約」[7],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 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英語:Right to a fair trial)等等。
Quick Facts 類型, 起草完成日 ...
締約國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國家
嘗試退出的締約國
非締約國亦非簽署國 | |
類型 | 聯合國大會決議 |
---|---|
起草完成日 | 1954 |
簽署日 | 1966年12月16日[1]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聯合國總部大樓 |
生效日 | 1976年3月23日[1] |
簽署者 | 74[1] |
締約方 | 173[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法文、英文、俄文、中文、西班牙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Close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監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員是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該會的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定期報告。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個任擇議定書。第一任擇議定書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在第一任擇議定書之下,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第二任擇議定書廢止死刑。
2017年8月為止,《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73個締約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