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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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內容(英語:open content或OpenContent)是個新詞,於1998年由大衛·威立(David Wiley)創立[1],指他人可以複製或修改的原創作品。該名詞源自於開放原始碼與軟件相關的概念。 [2]
威立第一次使用開放內容這個詞時,指的是採用開放內容特許(一個非自由的相同方式共享特許,參見下面的「自由內容」)或其他類似特許的作品[2]內容的開放性可以根據「5R框架",在不違反版權法的前提下,基於內容的再利用、修改、混合及再散佈的程度來評估。[3]。開放內容與開放原始碼或自由內容的不同之處為,一件作品想要具有開放內容的資格沒有明確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