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類型之一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其衍生變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例外,其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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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或市的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區民代表會」之類的立法機關;作為例外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