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點協議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十八點協議是一個1963年成立馬來西亞聯邦談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個重點的協議。此協議是參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統治之九大基本原則,既1941年砂拉越憲法[1][2]。 一個以卡梅倫·科博德(Cameron Cobbold)為首的科博德委員會被任命協助草擬1963年馬來西亞協定。其中,馬來亞聯合邦的代表為副首相敦阿都拉薩[3][1][2] 。北婆羅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備忘錄——二十點協議。
十八點協議是一個1963年成立馬來西亞聯邦談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個重點的協議。此協議是參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統治之九大基本原則,既1941年砂拉越憲法[1][2]。 一個以卡梅倫·科博德(Cameron Cobbold)為首的科博德委員會被任命協助草擬1963年馬來西亞協定。其中,馬來亞聯合邦的代表為副首相敦阿都拉薩[3][1][2] 。北婆羅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備忘錄——二十點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