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簡稱盧旺達刑庭,是一個於1994年11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第955號決議所成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的設立是為了要審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盧旺達大屠殺這段期間於盧旺達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行為之人以及於這一段期間於鄰國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的盧旺達公民[1]。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 |
---|---|
設立 | 1994 |
司法管轄權 | 盧旺達 |
所在地 | 坦桑尼亞阿魯沙 |
經緯度 | 3.3677°S 36.6965°E / -3.3677; 36.6965 |
法官選任方式 | 由聯合國大會依安理會所提出之名單選出 |
設立法源 | 1994年聯合國安理會第995號決議 |
上訴法院 | 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上訴分庭 |
網址 | http://www.unictr.org/ |
院長 | |
現任 | Dennis Byron |
1995年時,依據第977號決議,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設置於坦桑尼亞的阿魯沙。[2](從2006年以後,阿魯沙也成為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法院的所在地。)1998年時,該法庭的運作期間經由第1165號決議獲得延展。[3] 其後透過數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要求該法庭至遲必須於2004年完成所有的調查,於2008年完成所有的審判活動,並於2012年完成所有該法庭所必須要完成的工作。[4]
盧旺達刑庭審理的範圍為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以及戰爭罪這些被定義為違反《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二附加議定書的罪行。
據《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完成工作戰略》指出,盧旺達刑庭應在2004年底完成調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目標。[5]至2009年,盧旺達刑庭已經完成了對於其中50個人的審理程序,並且將其中被控訴的29人予以定罪。另外還有11個人的審理程序正在進行當中,14個人已被拘留並等候審理;不過檢察官有意將其中的5個人移送至盧旺達國內法庭審理。其他尚有13個人沒有被拘留,某些嫌犯則已經死亡。[6]2010年,安理會通過第1966號決議,要求盧旺達刑庭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將於2012年7月1日開始運作的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7]2015年12月14日,在提交最後一份判決後,盧旺達刑庭完成了法庭工作,並於同年12月31日關閉。[8]截至法庭關閉時,共對93人進行起訴,其中62人被定罪,14人無罪釋放,10人(含在逃)轉至盧旺達國內法庭審判,3人(在逃嫌犯)轉至餘留機制審判,2人在宣判前死亡,2人遭撤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