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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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是縣的行政機構,古稱縣廷[1][2]:1,民國之前稱縣衙,民國初年改稱縣知事公署[3]:44、縣公署[4]。縣官指管理一縣政務之人,或縣衙官吏[5]。縣政府(縣衙)的最高行政首長稱縣令、知縣、縣長。
秦漢時,縣政府初具規模、行政職能完備。此後,縣政府一直是中國最基層、最穩定的地方行政機構。沿襲至今[2]:3。國民政府時期,縣政府設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擴展出縣級人民政府的概念。
民國之前的縣衙擁有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地方官編制過少的背景下,以清代為例,一位知縣或知州的輔助職官不超過四人[6]:98。官員行政依賴胥吏、衙門差役[7]:16,以及私人幕僚[6]:98。縣衙官員一般只在縣官的衙門或者辦公樓裏辦差,不能體察民情,所以民間有「縣官不如現管」之稱。又因民國之前的縣衙是最末層地方政府,中國學界有「皇權不下縣」之說[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