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和解是一種契約。《民法 (中華民國)》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0月15日)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7年10月15日)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
和解是一種契約。《民法 (中華民國)》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0月15日)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7年10月15日)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