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主體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在國際組織大量出現以前僅國家可作為國際公法主體,但隨着國際交流日漸頻繁,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量出現(特別是一些超主權組織的出現),國際組織及民族解放組織也逐漸被承認具有國際公法主體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狀況下,也承認個人作為國際公法之中的主體。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0年10月19日)
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在國際組織大量出現以前僅國家可作為國際公法主體,但隨着國際交流日漸頻繁,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量出現(特別是一些超主權組織的出現),國際組織及民族解放組織也逐漸被承認具有國際公法主體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狀況下,也承認個人作為國際公法之中的主體。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