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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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徵收[1]:59、徵收[2]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為目標,基於政府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強制收取當事者的不動產,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常見徵收物有土地、建築物(房屋)、林木、農作物、管道等[3]:3。相對的動產徵收,或稱為徵用[2]。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徵收重定向於此,廣義上的政府行政行為,參見:徵用。
政府對土地及所屬房屋的徵收是民眾關注的行為,然而因為土地涉及的權屬、利益關係複雜,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4]。與此同時,有部份長期居住的居民拒絕搬遷,形成釘子戶,土地徵收的難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等多種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沒有動用徵收權,但使當事者不動產財產權遭受了過度限制的情況,則被稱准徵收[3]: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