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1](英語:Missing person),是失蹤人口的一員,他的家屬、朋友,甚至其他的相關人士,用盡任何方法都找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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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的誤解就是:失蹤以後需要24小時或48小時才能立案,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會發生。通常只要提供失蹤者可能受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證明其異常失蹤的證據,執法人員便會迅速立案並開始調查。
並不是所有失蹤者都是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數失蹤者會在48小時至72小時內被找到或者自行回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