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棍
用以夹犯人腿部的刑具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夾棍是中國、琉球古代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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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始於宋朝[1],以楊木製成,全長三尺多,行刑時夾犯人腿部。明、清兩代均有夾棍之刑。《明史·刑法志三》:「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桚,曰夾棍。」《清史稿·刑法志》:「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拶指。」
雖然都稱為夾棍,明清兩代的夾棍刑法在操作記載上有所不同。明《詔獄慘言》:「鐐,鐵為之,即鋃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夾棍,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餘,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動。又用大槓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已上者,從右畔猛力敲足脛。」從前後文可知,明代至少在詔獄當中的夾棍是只對右腳施刑的,左腳被腳鐐約束着。而所謂的敲槓,則是直接以粗大木棍敲擊小腿右側,能導致粉碎性骨折[2]。到了清代,就演變成雙腳一起在腳踝脛骨突出處受夾,並且有法定的刑具規格,不得任意改動[3] 。清朝實施夾棍時的敲,從喬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的《中國刑罰》圖畫中可看出,不再是直接從外敲擊脛骨,而是在中梃木當中敲入楔子,從而增加施在腳踝受力點的壓力。
夾棍雖然是可以用於訊問犯人的法定刑,但十分嚴酷,可能造成犯人死亡。清朝入關後,規定官員不能任意施用夾棍,否則必須負法律責任[4] 。清朝皇帝亦曾多次下旨禁止濫用[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