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參政權
女性政治权益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女性參政權(英語:Women's suffrage,Woman suffrage[1]),又稱婦女參政權,意指在民主社會中,允許女性擁有平等參與選舉投票以及擔任候選人的政治權利。在人類歷史的多數時期中,女性大多都不被允許參與政治。在法國大革命之後,伴隨民主理念與女權主義理念的興起,歐洲開始有人推動讓女性擁有同等的投票權,被認為是婦女權利的一部份。19世紀開始,隨着兩性教育平等的推廣,更多女性懂得投入推動女性參政權的運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推廣到全世界。
從19世紀晚期開始,在歐洲的瑞典、芬蘭與美國某些西部州,開始給與婦女有限的投票權[2]。1893年,新西蘭通過公民普選權,是第一個讓成年婦女擁有投票權的區域[3],當時新西蘭仍是隸屬於英國的一個殖民地[4][5][6];1895年,同樣隸屬於英國的殖民地,南澳州同意讓成年婦女可以出任政府官員及議員,擁有完整選舉權。
1907年,當時仍附屬於俄羅斯帝國的芬蘭大公國通過給與女性參政權,成為第一個允許女性參政的歐洲國家。挪威在1913年跟進,1917年十月革命後建立起的蘇聯也落實了女性普選權,之後多數歐洲國家都通過類似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