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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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西元前134年)確立。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的世襲和後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徵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後,再任命為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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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之一。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1]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