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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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式民主(英語:deliberative democracy[1]),又稱商討式民主(英語:discursive democracy)、協商民主、商議民主,[2]指稱公民就一項政策或議題,經過深思熟慮後,與不同意見者進行理性對話,在相互推理、辯論和論爭後,得出共同可以接受的意見的一種民主形式,以討論和協商為核心。與傳統民主制度的主要不同,在於傳統民主制度特別重視投票,而審議民主,在投票之外,也將審議當成法律的合法性來源之一。簡言之,審議民主就是在憲政民主的體制下重視公民審議的精神。[3]審議民主的基本精神在於審議民主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公民在平等、自由地參與公共事務時,經由意見交換、理性討論和論辯的過程,最後達成較為合理的決策。[4]西方政治學家一般將協商民主視為對當代自由主義民主思想的「矯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選舉民主的缺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