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少數民族行政區總稱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族自治地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總稱,分三級: 自治區(第一級行政區,但曾經的桂西僮族自治區是第二級) 自治州(第二級行政區) 自治縣(三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二級行政區,四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三級行政區)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民族鄉(民族蘇木)、民族鎮、民族村等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單位都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民族自治地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總稱,分三級: 自治區(第一級行政區,但曾經的桂西僮族自治區是第二級) 自治州(第二級行政區) 自治縣(三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二級行政區,四級行政區劃體系屬第三級行政區)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民族鄉(民族蘇木)、民族鎮、民族村等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單位都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