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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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全稱政府廉租屋計劃(英語: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是香港政府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工務司署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1]。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房委會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廉租屋邨,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甲類屋邨」。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徙置區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2],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另外,作為公務員房屋資助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公務員居住[1]。另外,為簡化和加快廉租屋的申請和分配手續,屋宇建設委員會自1969年起將「政府廉租屋」和「屋建會廉租屋邨」的輪候冊二合為一,即將兩者統一處理。
徙置區主要安置受天災、火災、天台或山邊木屋清拆的民居,較少審核入住人士,對居民的改動或加建或佔用走廊等行為亦較少理會。相反,廉租屋與現今的公屋一樣,都需要向有關當局申請才能得到分配,所以對各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包括門窗顏色設計、內籠間格、窗花鐵欄、電線、鐵閘安裝等,均需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