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叛亂條例
中華民國已廢止適用之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懲治叛亂條例》為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為壓制叛亂國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1949年5月24日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條。該法是當時動員戡亂時期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為安定國家政局而制定,但國民黨政府在1949年底從自中國大陸撤退到臺灣並實施臺灣省戒嚴令後,反而成為壓制持不同政見者的主要工具,亦成為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最為著名的惡法。該法在戒嚴解除近四年後的1991年5月22日才廢止。
Quick Facts 懲治叛亂條例, 施行日期 ...
懲治叛亂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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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廢止 | |
施行日期 | 1949年6月21日 (1949-06-21) |
修正次數 | 2 |
最新修正 | 1958年7月26日 (1958-07-26) |
廢止日期 | 1991年5月22日 (1991-05-22) |
法規類別 | |
類 | 司法院 |
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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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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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歷程 |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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