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1]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
批准為一國表示其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 (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1]至於各國如何踐行批准程序,則依照各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