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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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現代法律以歐陸法系為基礎。明治時代初期的日本為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因此其憲法多參考德意志帝國的憲法精神,因而歐洲法系,特別是德國與法國的民法典,成為日本法律體系的模版。在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司法改革:現行《日本國憲法》是日本戰敗後於1946年開始實行的,該憲法包含三十一條人權相關條款,並確立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的體制,[1]同時日本還參考英國體制,採用完全虛君制政體,日本天皇在政府中的職能消極度僅次於瑞典君主,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和刑事訴訟法則依照美國法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可以說,日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體。日本與韓國、中華民國一樣使用《六法全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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