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區劃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明朝在建國之初仍然沿用元代的行省制,直至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行省,一級行政區「參以宋朝之典」[1],設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監察、軍事。明中後期三司權力逐漸被巡撫制度接掌,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本條目有隱藏內容,或許有礙讀者閱覽。請協助改善條目,以符合維基百科標準。 (2015年9月12日) 明成祖時期(1402年—1424年)明朝行政區劃,此後除奴兒干都司、安南、烏思藏都司和朵甘都司外為明朝的固定疆域。
明朝在建國之初仍然沿用元代的行省制,直至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行省,一級行政區「參以宋朝之典」[1],設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監察、軍事。明中後期三司權力逐漸被巡撫制度接掌,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本條目有隱藏內容,或許有礙讀者閱覽。請協助改善條目,以符合維基百科標準。 (2015年9月12日) 明成祖時期(1402年—1424年)明朝行政區劃,此後除奴兒干都司、安南、烏思藏都司和朵甘都司外為明朝的固定疆域。